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833号之一
原告:禹城市霞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城市霞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禹城市霞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城市霞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功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