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1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与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