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10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汝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虽签收了《岗位调动通知书》,但***向宝信公司的岗位调动提出了异议,***于2019年2月14日起诉要求宝信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工伤待遇差额等诉求,宝信公司即开始以各种理由刁难***,并于2019年3月20日向***发出《限期调动通知书》,利用用工优势强制***调岗。原审法院认为宝信公司的调岗理由及原工资待遇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确认宝信公司的调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诉求是错误的。包装插卡员是不间断的流水线作业,劳动强度大,将***调至全厂员工都不愿意选择的岗位明显具有惩罚性。(二)***被评定为伤残六级,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宝信公司无法安排工作岗位也应支付***伤残津贴,而不是找寻借口与***解除劳动合同。宝信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二审判决错误。据此,申请立案再审。
宝信公司提供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宝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因噪音职业禁忌申请调岗至资材上下货工,调岗后又在工作中不慎扭伤,经治疗后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安排,不适宜再继续从事原资材上下货工作岗位,出于对保障***身体健康方面的考虑,并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宝信公司向***发送《岗位调动通知书》,将***从上下货工调整到工作强度相对较小、工资待遇基本持平的包装插卡岗位,但***不同意该调岗,宝信公司同日又向其出具《关于岗位调动的说明告知》,明确告知***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视为旷工。***签收了《岗位调动通知书》《限期调动通知书》,但未到新岗位上班,其行为违反了宝信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宝信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上所述,将调岗前后的工作强度及工资待遇相比较,该岗位调动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主张该次调岗具有惩罚性,宝信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均缺乏依据。此外,***主张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宝信公司无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时需支付伤残津贴,亦理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