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3民初1856号
原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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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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