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世卓安工业用品有限公司、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6民初4180号 原告:佛山市世卓安工业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第十八栋C10、C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412579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樵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3282839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世卓安工业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宝信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世卓安工业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以被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世卓安工业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4.37元,由原告佛山市世卓安工业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