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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天水赛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962号 原告: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暖湾村。 负责人:***,该培训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职工。 被告:天水赛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团*****6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与被告天水赛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