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962号
甘肃皇城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天水赛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皇城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天水赛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1)甘05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7813元,202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万元,5月21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7813元,合计678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罗治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