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31民初443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鸡泽经济开发区某某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
负责人:***。
被告:河北鸡泽经济开发区某某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
负责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鸡泽经济开发区某某委员会、河北鸡泽经济开发区某某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北鸡泽经济开发区某某委员会、河北鸡泽经济开发区某某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