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某经营部与李某乙,四川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0665号
原告:两江新区某经营部。
经营者: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两江新区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某经营部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07元(已是减半收取)、保全费940元,由原告两江新区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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