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盘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民初2092号

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

法定代表人:成谊。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屈雯。

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

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游客中心停车场工程材料供应及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游客中心停车场工程所需要的块石、碎石、石粉、机制砂、水稳砂、沥青砂、炮口石、黄土材料,其中水稳砂、沥青砂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其他的原告只提供材料。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790154元。

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游客中心停车场工程材料供应及施工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可申请在被告所辖区域法院调解或者诉讼解决。即本案约定管辖为被告住所地法院。2、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及相关现场事实,原告只向被告提供了碎石、混凝土等材料,实际并未涉及到任何现场施工。本案案由应属买卖合同纠纷,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专属管辖认定。因此,请求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游客中心停车场工程材料供应及施工合同》具有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重性质,且该合同约定的施工部分已履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协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小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喻凤

代理书记员  曾小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