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盘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民初2092号之一
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0663890396。
法定代表人:成谊,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66054728。
法定代表人:屈雯。
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鸿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雅文
代理书记员  曾小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