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盘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盘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法定代表人:屈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安乐乡安乐村iv>

法定代表人:成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20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及相关事实,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只是向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碎石、混凝土等材料,实际并未涉及到任何现场施工。由此本案的案由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浙江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冈市胜浪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游客中心停车场工程材料供应及施工合同书》,合同内容不仅包括块石、碎石等材料的供应,也包括水稳砂、沥青砂的铺设,同时双方对工程要求、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故原审认定本案合同具有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重性质是正确的。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为单纯的买卖合同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文革

审 判 员  邓 浩

审 判 员  廖莎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瑶

代理书记员  黄家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