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某公司,曹某某,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22233号
原告:孙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尚星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曹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茹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曹某某、曹某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孙某发送缴费通知书,原告孙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