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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3396号 原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8264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516154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54596.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4596.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