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3396号
原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8264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516154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54596.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4596.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