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8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省井冈山市茨坪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59982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雄南,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井冈山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住井冈山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38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井冈山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881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执员黄彬彬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