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87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8264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1553元,减半收取776.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 蓉
审判员 陈 麒
审判员 **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