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
经营负责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均同意分期履行,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