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3执恢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
经营者:***,女
被执行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8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合议笔录
案号:(2019)执恢122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
被执行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议时间:2019年12月26日
合议地点:执行局
参加人员:***、***、***
书记员:***
合议记录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拟终结本院(2017)赣08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刘: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执行。
宋: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执行。
决定:终结本院(2017)赣08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