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509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8264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