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509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8264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