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137号
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旺边工业村二路2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54419866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路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82644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欢,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为1398元由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