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171号之一
申请人:樟树市起点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樟树市起点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赣0982执保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