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1348号
原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8264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5161546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1535551.29元给原告,判令被告支付项目部工作人员425800元,判令被告支付项目部机械工作人员107515.2元,判令被告支付修场地路面196448元(合计:2265314.4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第1项诉请,变更后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本案损失1000元。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922元,本院予以退回24872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