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6753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女,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现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现住湖南省湘乡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开关有限公司、***、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计3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