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恒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71号 原告上海恒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根据原告上海恒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4月29日冻结了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