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71号
原告上海恒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根据原告上海恒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4月29日冻结了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