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156号
原告:无锡摩天标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胜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1-5(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摩天标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摩天标识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摩天标识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摩天标识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