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摩天标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摩天标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743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