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435号
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7716K。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62G。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宛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