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达仪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手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435号 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7716K。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62G。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宛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