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7341号
申请人: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大罗沙大新街1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5019662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洋涌工业区八路2号***厂房6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76634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12547.0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264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新城支行1101××××01账号内人民币212547.00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