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7498号
原告:郭某。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