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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7498号 原告:郭某。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