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临江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临江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7民初3502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临江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临江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临江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临江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