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303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金升军,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百业街102号。机构代码证,5655685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等八人与***、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鄂13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等八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鄂13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