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娋某某与某某、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947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086730。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46588。 被告:***,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告: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百业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6556851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绿诉被告***、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承担1255元,退回原告1255元。 审 判 员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