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947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086730。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46588。
被告:***,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告: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百业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6556851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绿诉被告***、武汉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承担1255元,退回原告1255元。
审 判 员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