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2民初975号之二
原告:***
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3)陕0422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680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其与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68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680元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6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