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2民初8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陕西中海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中海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