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2民初8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陕西中海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茂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中海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