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83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