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2民初193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泰恒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清安村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YXHQ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泰恒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