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终1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那达村平达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心进,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黄众,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壮族,**各族自治县物资局局长,住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社区民生街246号,现住。 一审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系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质量安全部副经理,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上诉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一审第三人黄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03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6日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心进、被上诉人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一审第三人黄众、***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遗漏案件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该案系当事人在二审提出新的证据被本院发回重审,故原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03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凌 除 审判员  玉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