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平果万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终2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平果万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雅龙村外板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平果万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平果市人民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