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31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主任。
被执行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那达村平达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2021)桂1031执929号案件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21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