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1765号
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林县八达镇八大村S321省道渭猫岔路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城北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已于2021年11月29日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计983元,由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