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力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民初73号之二
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仁路1988号2幢一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12107704M。
法定代表人:陆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力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龙翔办事处许河村村委会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FGPA9W。
法定代表人:卞小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力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子好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