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1491号
原告:杭州川杭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书林苑1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好,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3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杭州川杭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川杭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川杭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川杭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杭州川杭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