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26民初326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禹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锦聿山庄A6-101号门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32892996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禹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12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