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民初7020号
原告:佛山市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冼炽南。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是被告的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余锐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朱某。
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佛山市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五被告作为申请人曾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⑴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12588元(社保基金已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5176元(社保基金已支付12588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5176元;⑵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2日年休假工资2758.62元;⑶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2日高温补贴15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5176元及一次性抚恤金差额11588元,合计3676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差额115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余玉坚是原告的员工,职务为清洁工,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余玉坚参加了社会保险。
5.2015年3月3日***因病死亡。
6.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核定了丧葬费12588元(4196元×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12588元(4196元×3个月)。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情况说明;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6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4.劳动合同、工资表。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一次性抚恤金差额应由原告支付。对证据4由法庭进行核实。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各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2.平洲派出所证明、陈村派出所证明、陈村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3.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核定表。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一次性抚恤金差额应由社保基金支付。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一次性救济金的问题。
因原告未对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第一项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5176元”提起诉讼,被告也未对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65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故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应支付五被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5176元。
2.关于原告是否应向五被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差额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于1997年4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上述规定第十三条还明确说明:“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而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据此,依法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故原告请求无需向五被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差额11588元,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本案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余锐文、***、***、朱某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差额11588元;
二、原告佛山市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5176元予被告***、***、***、***、朱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