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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佛山市众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7民初518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
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25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680307274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众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路26号依云天汇花苑50号铺首层。
法定代表人:冼炽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众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需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等级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敏
二○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