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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某某、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8393号之一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
主要负责人:黄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亢,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路26号依云天汇花苑50号铺首层。
法定代表人:冼玉媚。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晓琳
审判员  朱 鹏
审判员  陈玉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卢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