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98号
申请人: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冼玉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倩如,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慧,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珊,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78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众望公司述称:***从2017年6月入职众望公司工作,岗位工资1510元/月(加班费及绩效另行计算),2018年7月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提升至1720元/月(加班费及绩效另行计算)。综上,申请人请求:1.撤销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788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答辩称:一、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众望公司提供的“每月银行工作汇款记录(汇总清单)”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据材料仅能证明众望公司通过银行流水实际支付***的工资,但并未提供***具体工资组成部分清单,且工资清单等证据材料由众望公司保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众望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众望公司已为***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且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按照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的60%即4491.6元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海仲裁委以4491.6元为基数裁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适用法律正确。二、众望公司已依据仲裁裁决向***支付赔偿款,其以实际行为表示服从仲裁裁决,现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显然是自相矛盾的。综上,众望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就其与众望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南海仲裁委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78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000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9664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众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的理由为对劳动仲裁认定***的工资标准有异议,这属于认定事实的争议,并不属于上述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另外,南海仲裁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的60%即4491.6元作为***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故众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78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的申请费4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广东众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芹
审判员 林义学
审判员 周 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淇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