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55号
原告: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经开区城郊街道沩丰社区东沩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芃,宁乡市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22日,原告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建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