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6227号
原告:平凉方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9日,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7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平凉方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平凉方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凉方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