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622民初49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文化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7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77元,减半收取计1254.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