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622民初49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文化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7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77元,减半收取计1254.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